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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者,無需重
新發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
件,如有更正稅額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無需展延繳
款期間重新發單,只需函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更正後稅
額繼續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
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
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移
送強制執行後,始申請更正應納稅額者,依據財政部
79年9月4日台財稅第791196310號函規定,在執行中經
稽徵機關本於職權更正稅額者,應將更正結果通知納
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更正後之稅額執行,
毋庸再重新發單。另依財政部80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
800403510號函規定,在執行中稅 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
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故不影響
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
徵。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稅額之核課有疑義者,應儘速
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更正、或依法申請復查、訴願等行
政救濟程序,如因未申請更正或行政救濟,且未於期
限內繳清稅款,除將增加滯納金、滯納利息負擔,更
會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人身自由或財產權利。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8315171 分機200)
發布單位:士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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