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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剔
除補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
等情事,致貨款無法收回,而發生呆帳損失,應依所得稅
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貨款,遇有債務人倒閉、逃匿致
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
損失,惟營利事業除取具郵政機關無法送達之存證函
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
業地址。上開異動情形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後再予郵
寄存證函,以免列報之呆帳損失因未符合稅法規定而
遭剔除。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
現甲公司列報因債務人逃匿致債權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8
佰餘萬元,且該呆帳損失係由當年度銷貨產生之 應收帳
款所沖轉,雖甲公司已取具郵政機關無法送達之催收存證
函,惟經向債務人所轄稽徵機關查詢稅籍異動情形得知,
債務人他遷不明時點為98年度,且催收函 所填載之地址
亦非營利事業(債務人)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與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補稅
2百餘萬元。
該局呼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發布單位:中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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