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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現金捐贈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
除額,除需有捐贈事實,尚須注意受贈單位是否屬於
已依法登記或立案且確實符合所得稅法所稱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規定,並須檢具受贈單位
所開立捐贈收據正本,始可認列捐贈扣除額。
該局說明,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
體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捐贈總額最高不
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且該機構或團體應合於民法
總則規定之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
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始符合扣除規
定。
該局查核綜合所得稅案件,發現甲君於98年度採存摺匯款
方式,捐贈50萬元予所服務A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該筆贈
與,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於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
列報一般現金捐贈扣除額50萬元,並提示前揭贈與稅免稅
證明書作為捐贈事實之憑證。經該局查核受贈單位A公司
職工福利委員會提供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發現該會章
程係依照勞工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及職工福利金條
例訂定;且該組織解散後,其賸餘財產 應依職工福利
金條例規定,由董事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
備查後發給職工。該會雖為財團法人但不屬公益團體,
與民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及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
則第22條規定不符,非屬所得稅法所稱之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關團體,經該局剔除甲君捐贈扣除額並補稅。
該局呼籲,請民眾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
發布單位:士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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