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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規定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


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


惟如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屬所得稅法第88


規定之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


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


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取所得稅


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按所得人身分別於期限內


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至於給付


屬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如未達起扣點則免予扣繳,


惟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列單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


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舉例,A君於98年就職於甲公司,薪資選擇


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


定扣繳並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


屬,甲公 司於991115日給付A68,000元薪資


所得時,依99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


準,則給付A君該所得時免予扣繳。另甲公司員工B


君每 月薪資30,000元,其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6%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應扣繳稅


1,800元,因未超過2,000元,故免予扣繳。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未達起扣標準之所得


時,免予扣繳,以避免扣繳後納稅義務人須於5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徒增徵納雙方因


擾。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


500


發布單位:北投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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