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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生前將徵收補償費分配予子女,應課贈與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其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其繼承人已自行申報遺產總額2億5,000餘萬元,應納稅額9,400萬元。惟該局查核被繼承人死亡前財產異動資料,發現臺北市政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年徵收其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發給徵收補償費5,700餘萬元,被繼承人旋即全數分配予其二名子女,未報繳贈與稅,亦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補徵被繼承人當年度之贈與稅2,000餘萬元,並按上揭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雖稱該筆補償費係因被繼承人所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而領取,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免徵贈與稅。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本案公共設施保留已依法予以徵收,而被繼承人生前以領取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補償費,自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遺產及贈與稅,並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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