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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民眾注意莫拉克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受颱風災害達到減免標準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提出,或以電話、傳真方式向本局(3622021)或本局民 雄分局(2067403)先行報備,再補填申請單及相關損失資料,如因交通不便或中斷可先向各鄉、鎮、市公所報備,以維護自身權益。
災害損失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地方稅稅目,分述如次: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8922日 )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分局()或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五、另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本局依據財政部96711日 台財稅字第0960453324號函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本局提醒:民眾對災害損失地方稅相關稅捐減免事宜,如有任何疑問,可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本局竭誠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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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