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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清算期間因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達限制負責人出境規定標準,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如該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則不予限制出境。

   稅捐處指出,依據財政部96727日 台財稅第09604536640號函解釋,公司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 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依公司法及稅法規定,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是以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法 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故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 出境對象。再者,如該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因此類清算人與一般經股東決議選任之清算人情形有所不同,不宜一律予以限制出境。

  稅捐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各項稅捐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與繳納,以避免發生類似情況,造成不必要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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