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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營利事業如何列報加班費


(桃園訊)  


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免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 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提示加班記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要求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工作,而發給加班費,員工加班時數未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標準者,即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且營利事業能提示有加班事實之加班紀錄及加班費印領清冊等證明,則其支領之加班費可免計入員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時,應確因業務需要並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加班工作報告表及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提供徵機關核認,以維勞資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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