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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向媒體反映到速食店消費,用儲值卡紅利點數免費兌換餐點,拿到店員開的零元發票,對中20萬元頭獎,郵局卻告知不能給獎。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營業人若未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以信用卡、紅利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等,尚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民眾與營業人間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 他交易者,營業人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以免事後衍生不必要爭議。




(聯絡人:審查四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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