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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營利事業以貸款方式購置不動產其利息支出之認列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又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該局指出,貸款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經辦妥過戶手續後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不得以費用列支。若以貸款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如有出租情形,其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准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以貸款方式購置不動產時,其利息支出應依上揭規定按資產屬性分別以資產成本或利息支出、遞延費用等列帳,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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