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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費用化 公司章程應修正



【經濟日報╱巫鑫


2007.08.31 03:19 am




自明年11日 起,公司盈餘分配的員工紅利暨董監酬勞,應作為公司的費用。惟依現行公司法規定,盈餘分配的員工紅利暨董監酬勞,仍為盈餘分配表的分配項目,因此應遵循下列事項:




1企業於編製盈餘分配表時,應將已自稅後淨利中減除的員工紅利暨董監酬勞予以加回,以利盈餘分配。




2、企業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的基礎者,上述加回已自稅後淨利中減除的員工紅利暨董監酬勞部分,應毋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3、依上所述,員工紅利暨董監酬勞費用化前,企業的公司章程有關盈餘分配案的規定為:「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並按下列比率擬訂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一)股東紅利80%;(二)員工紅利15%;(三)董事、監察人酬勞5%。」




應於實施員工紅利暨董監酬勞費用化後修正為:「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回年度決算中已作為費用之員工紅利暨董事、監察人酬勞,並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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