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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 國內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 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
營 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 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 予適用零稅率。
部 長 何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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