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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離岸價格超過五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


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


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


未報經海關出口,其營業稅申報不得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甲公司申報非經海關出口貨物乙批7萬餘元,經查核發現,係委由郵政機構出口之貨物,雖附有該郵政機構摯發之執據影本,惟因其貨物離岸價格已逾新臺幣5萬元,未報經海關出口,核定補稅36百餘元。



該局指出,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請自行檢視,若有因一時疏忽而誤申報,應向該局所屬之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發布單位:文山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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