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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 楊 先生詢問借錢與友人未獲償還的損失,可否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7322日 台財稅第31905號函規定: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核非所得稅法17條所稱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得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說明:二、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依同法第9條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失。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之損失,尚非所稱財產交易損失。未獲償之本金,亦不得在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中扣除。


該局說明, 楊 君借錢給朋友發生未獲清償的損失,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損失,所以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損失的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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