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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如遇星期五,未依限申報,應依規定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如遇星期五,因星期五並非假日請勿以為可延至星期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另同 法


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


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


徵百分之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400元,最 高不得多


4,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


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000元,最高不得多於10,000


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400元,怠報金為


1,000元。」



該局指出,
營業稅申報截止日為次期(月)15


(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次期(月)15


申報案件即為逾期,惟實務上常有營業人次期


(月)16日申報,因僅逾1日,尚無滯怠報金產


生。若申報截止日適逢週五(非假日),16日申


報,已逾期申報,應依上開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 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亦可於申報截止日前,以網路申報營業稅,以免因逾期而受罰並可節約能源。



(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00)


發布單位:中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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