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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以營利為目的機關、團體,若有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體育運動等協


會組織,將其主辦或承辦相關賽事之電視轉播等權利售予


有線電視業者而收取款項,誤以協會設立之宗旨非以營利


為目的,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


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另同法第3條第2


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


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據此,各體育運動相


關協會等組織將賽事轉播等權利售予有線電視業者而收取


款項,該行為已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勞


務之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 第


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


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自動報


繳營業稅等,不因其設立之宗旨非以營利 為目的,得免


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機關、團體、組織,若有營


業行為仍應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辦理者,經查獲後除


補徵稅款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


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相關團體若有前述營業行為,一定要主動依規


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雲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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