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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起算日期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項稅捐繳納期限之末日如逢


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一非例假


日為期間之末日;逾期未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


1%滯納金。




該局說明,各項稅捐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


期,分別列示如下:




一、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


(餘類推)。




二、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


(餘類推)。




三、截限日期為星期六(依財政部令釋規定准予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未逾二日,免徵滯納


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二日,應加徵1%。(餘類推)。




四、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一天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二日,應加徵1%。(餘類推)。




五、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一天至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二日,應加徵1%。(餘類推)。




該 局舉例 ,A公司98729日 給付非境內居住之個人租


賃所得80萬元,應按20﹪扣繳率扣繳所得稅16萬元,依規


定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987 29日至87


止)將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並申報憑單,該公司遲至98


810日繳納,因限繳期間之末日9887日 為星期五,8


日及9日(星期六、 日)未逾二日,810(星期一)繳


納,已屬逾期2日,應加徵1%滯納金。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捐,以免逾


期加徵滯納金,增加額外負擔。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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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