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營業稅應注意建檔資料要正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請先檢視申報內容正確無誤後再行(傳輸)申報,以避免申報資料漏誤,增加後續查對更正作業負擔。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於每月(按期申報之營業人為每單月)1日至15日申報營業稅時,若以人工申報者,應正確填寫申報 書、進項憑證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等相關資料;若以媒體及網路申報者,請先行檢視銷售發票明細表字軌、買受人統一編號、統一發票銷售額等登錄資料是否正確,確 認無誤後再傳輸申報,以免造成申報資料異常。



該局指出,營業人申報資料錯誤、或上、下游營業人申報資料不一致時,稽徵機關即產出異常表冊,請營業 人提示相關資料查對。例如營業人甲開立一張「進(銷)貨退出(回)、折讓證明單」予營業人乙,該張折讓證明單記載3筆交易資料,甲採逐筆方式建檔(即分別 登錄3筆統一發票號碼及金額,此係正確的登錄方式),而乙卻只登錄該張第1筆的統一發票號碼及3筆合計之總金額,甲、乙兩方申報資料不一致即產出異常表 報。又如營業人丙將銷售發票明細表字軌、號碼或買受人統一編號、銷售金額登錄錯誤等,均造成交查結果異常。



該局呼籲,加值型營業稅制有賴完整進銷交易交查勾稽作業,務請營業人正確申報營業稅各項資料,避免資料錯誤,徒增徵納雙方後續作業困擾。



(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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