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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國際海運事業在我國之營所稅課徵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辦理免個案報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加坡國際海運事業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報繳,可逕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辦理,無須個案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 條。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除申請核准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及第 26條之情形外,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但新加坡國際海運事業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報繳,如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之稅額為總 收益的2.5%,超過依中新租稅協定第8條第2項規定總收益2%限額,所以代理新加坡國際海運事業之船務代理業者可逕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2款規定, 按總收益2%扣繳稅率申報納稅,不須個案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如該船務代理業者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應照有關扣繳規定負責報繳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 由給付人扣繳。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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