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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虛報現金捐贈經查獲將補稅送罰
《賦稅》2008/8/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
扣除額,除捐贈對象須依相關法令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
化公益機關或團體外,應確實有捐贈事實。若有虛報情事除
補稅外並處罰。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已依相關法令登記或立
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可以在其申報
戶綜合所額總額之20%之限度內列舉扣除。例 如,某甲捐贈
現金予某乙財團法人組織寺廟100萬元,該申報戶當年度綜合
所得總額為400萬元,則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捐贈之
限額為80萬元 〈400萬元×20%〉。
該局指出,部分納稅義務人透過捐贈公設地、未上市公司股
票、納骨塔、少數民族服飾、毒品試劑及教學軟體等,並以
虛偽之資 金流程墊高取得成本虛列捐贈金額,以達其逃稅之
目的,經國稅局及檢調單位查獲後,均予以調減所列捐贈金
額並補稅送罰,近日該局查獲數起納稅義務人於捐贈現 金予
某社團法人組織之寺廟,並取得捐贈收據,該等捐贈者於事
後復要求返還原捐贈款項,經退還捐款後,竟仍將該等捐款
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而 有虛報扣除額之不
法情事,除將針對該等納稅義務人進行查核補稅並送罰外,
目前也就此類型案件深入查核當中。
該局呼籲,應誠實申報依法納稅,請民眾切勿再有取巧心
態,以共同營造租稅公平之優質環境。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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