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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如何開立扣免繳憑單?

《賦稅》2008/8/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承


租房屋為數人共有,如何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



該 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承租共有物,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


之租金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俾供各共有人按其應有租金申


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舉例來說,甲、乙、丙三人 共有房屋一


棟,甲君持分二分之一,乙、丙君各持分四分之一,9611


日 由甲出面出租給A公司,每月租金20萬元,並按10﹪扣繳稅


2萬元,A公司開 立96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按


甲、乙、丙三人之持分分別填發扣繳憑單,甲君租金收入給


付總額120萬元,扣繳稅額12萬元,乙、丙二人租金收入給


付總額各為60萬元,扣繳稅額6萬元。惟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


部以甲君為所得人。甲君亦據以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租金


收入240萬元,扣繳稅額24萬元, 乙、丙兩君則未申報應有


部分之租金收入。案經稽徵機關依據乙、丙兩君之持分比例


予以核定租賃所得,為此,扣繳單位須重新更正扣免繳憑


單,稽徵機關須重新更 正核定甲君之租賃所得。




該局呼籲,承租共有物之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租賃所得扣免


繳憑單時,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


繳憑單,以免後續查對更正之困擾。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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