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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停車場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問題

《賦稅》2008/7/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反映於收費停車場停


車,業者並未主動開立發票,是否涉及未依規定開立憑證及


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除各級政府自行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


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不予課徵營業稅外,其


他收費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 局指出,收費停車場收取停車費開立憑證部分,除查定課


徵之營業人外,原則上收費停車場業者應於收取停車費時,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依據統一發票使用 辦法第15


規定,營業人如非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每筆銷售額與


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得按日彙總開立統一


發票,如收費停車場業者係以 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亦得


按日依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按日彙總開立


統一發票時,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彙開」字樣,申報銷售


額時,檢附停車繳費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另經營停車場收


取停車費,符合規定者固然得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惟如


買受人要求時,仍應於收費時開立發票交予買受人。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 分機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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