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近來報紙廣告 版常見信用卡刷卡變現之廣告,金管會表
示,為防範不法之徒利用虛設行號辦理地下錢莊信用卡融
資,影響信用卡交易制度之安全,金管會前已要求收單機構
應對簽 立之特約商店確實辦理徵信,並不定時拜訪特約商店
以確保品質。對於特約商店之請款亦應隨時注意,發現異常
應即採取適當措施,以減少信用卡業者及持卡人之損 失。
依特約商店與收單機構簽訂之契約,目前除國際組織規
範下所允許特定之特約商店(如飯店等)外,特約商店尚不
得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特約商店如接受非消 費性之簽帳融
資墊款,而有違反契約約定之情事時,收單機構得終止契
約。
金管會表示,所謂刷卡換現金之交易型態包括:
1.特約商店與持卡人勾結、以假消費真刷卡提供持卡人現
金;
2.第三人與持卡人勾結至特約商店購物後,第 三人再協助持
卡人將商品出售變現。不論上述何種交易型態,皆有涉及登
載不實廣告引誘民眾進行刷卡換現交易,而有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之 嫌,另特約商店與持卡人勾結偽造
信用卡不實交易,亦可能對發卡機構造成損失而構成所謂刑
法詐欺罪。
為遏止此種不法行為,並維護信用卡之交易秩序,金管會已
要求銀行公會研議收單機構之管理機制。銀行公會自96年3月
16日 起由四大收單機構負責建置平面 媒體刊登信用卡融資調
現廣告電話資料檔,倘經收單機構比對為所屬特約商店,即
通報銀行公會與聯徵中心建立黑名單資料庫,並將會同檢警
調單位成立專案調查。
金管會呼籲,民眾如有資金需求,應循正常管道申請融資,
切勿聽信他人從事刷卡換現交易,以免遭收取高額費用外,
亦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之刑責
引用:http://www.ib.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2483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