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商如何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
《賦稅》2008/7/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
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自97年3月1 日起適用,經營舊乘人
小汽車之營業人於申報97年3-4月份營業稅時即可將銷售二手
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
僅居於代為銷售 立場,仲介原車主出售時,則應按佣金收入
開立統一發票,無前揭第15條之1之適用。
該局說明,營業人向自然人等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稅
者購 入舊乘人小汽車,因原車主購入時已繳納5%營業稅,惟
出售卻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予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重
複課稅之虞。爰增訂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前 揭營業人在出
售該舊乘人小汽車時,得擬制其進項稅額以扣抵銷項稅額,
減輕營業人成本負擔;但若舊乘人小汽車營業商並非以買賣
方式購入該舊乘人小汽車,而係 以仲介方式代售該車輛時,
且由原車主直接過戶予舊乘人小汽車營業商所仲介之買受
人,則應就其佣金收入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透過中古車商乙, 於97年6月出售個人乘人
小汽車並直接過戶給丙君,售價為20萬元,惟乙營業人僅 支
付甲 君15萬元,其差額5萬元係乙營業人之介紹費,乙營業人
應於97年 7月申報5-6月營業稅時報繳該筆佣金收入5萬元之
銷項稅額,且不得扣抵該車輛之進項稅額。
該局強調,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係適用於舊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出售無法取得載有稅額之進項憑證時,得設算進項稅
額扣抵銷項稅額,若舊乘人小汽車營業人並非「買賣」舊乘
人小汽車,而係以仲介方式「代售」車輛時,應無該條文設
算進項稅額之適用。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