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稽徵機關課稅需要,對納稅人或其他相關人或團體進行調查

《賦稅》2008/7/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基於課稅需要,得對納


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個人或團體進行調查,被通知的當事人


或第三人如果拒絕接受調查,稽徵機關依法可以處罰。




該 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


稅署指定的調查人員,基於調查課稅事實及證據的必要,可


以要求納稅義務人及相關的第三人或團體,提供 必要的文


書、資料或物品,或者要求到達指定的辦公處所備詢,被通


知的當事人或第三人如果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示有關


課稅資料、文件時,稽徵機關可以按 照拒絕次數連續裁處新


臺幣3千元以上到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籲請民眾接獲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的調查通


知,而有不瞭解或者不能準時到達指定的辦公處所備詢的情


況,務必先與承辦案件人員取得聯繫,不可置之不理,以免


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8)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