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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課稅需要,對納稅人或其他相關人或團體進行調查
《賦稅》2008/7/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基於課稅需要,得對納
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個人或團體進行調查,被通知的當事人
或第三人如果拒絕接受調查,稽徵機關依法可以處罰。
該 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
稅署指定的調查人員,基於調查課稅事實及證據的必要,可
以要求納稅義務人及相關的第三人或團體,提供 必要的文
書、資料或物品,或者要求到達指定的辦公處所備詢,被通
知的當事人或第三人如果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示有關
課稅資料、文件時,稽徵機關可以按 照拒絕次數連續裁處新
臺幣3千元以上到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籲請民眾接獲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的調查通
知,而有不瞭解或者不能準時到達指定的辦公處所備詢的情
況,務必先與承辦案件人員取得聯繫,不可置之不理,以免
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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