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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物盤虧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賦稅》2008/7/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保稅區營業人辦理保稅貨物盤


存,因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逾盤差容許率,經


海關補徵營業稅者,該項補徵之營業稅額,營業人不得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




該 局說明,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保稅工廠辦理盤存之保稅物品,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


結存數量,逾盤差容許率者,應於接獲海關核 發之補稅通知


之翌日起10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捐,且為簡化稽徵,


海關將一併補徵營業稅,而該項補徵之營業稅額,營業人不


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 局指出,為一致性處理,同為保稅區之科學工業園區之園


區事業、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


業、自由貿易港區之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倉庫、物 流中心及


免稅商店等營業人,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


帳面結存數量,逾盤差容許率者,海關補徵之營業稅,比照


上述保稅工廠規定,亦不得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有無違反前述不得扣抵規定之


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向所屬之國稅局


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定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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