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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賦稅》2008/7/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二聯
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
統計功能,並應於各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時,按日結銷售額
載入收銀機明細表中,切勿短報營業額。
該 局日前針對部分營業人申報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售額
與其購買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進行比對交查,發現有部分營
業人於銷售貨物當時均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 受人,惟申
報之銷售額與營業規模、商品單價顯不相當,經查核發現係
短報每日營業額。針對此類案件將加強查緝,一經查明有短
報銷售額情形,即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
款規定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如有短漏報情事在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 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依稅
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
稅額,以免受罰。該局並提醒納稅人留意,稅捐稽徵法第21
條規 定,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
期間為7年,請依法開立發票,誠實申報納稅!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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