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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賦稅》2008/7/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二聯


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


統計功能,並應於各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時,按日結銷售額


載入收銀機明細表中,切勿短報營業額。




該 局日前針對部分營業人申報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銷售額


與其購買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進行比對交查,發現有部分營


業人於銷售貨物當時均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 受人,惟申


報之銷售額與營業規模、商品單價顯不相當,經查核發現係


短報每日營業額。針對此類案件將加強查緝,一經查明有短


報銷售額情形,即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


款規定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應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如有短漏報情事在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 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依稅


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


稅額,以免受罰。該局並提醒納稅人留意,稅捐稽徵法第21


條規 定,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


期間為7年,請依法開立發票,誠實申報納稅!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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