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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季清倉特賣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賦稅》2008/7/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換季商品的售價應內含
營業稅,不論商品有無折扣或特價,消費者給付商品價額,
店家應開立與付款金額相同的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檢舉,營業人於顧客消費後不
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或以銷售商品係特價品為由,若開立統
一發票須額外加收營業稅,迫使顧客放棄索取發票。事後消
費者發現貨品瑕疵,欲退換貨品時,因無發票證明而投訴無
門,致生消費糾紛。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
報繳營業稅。營業人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
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
達3次者,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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