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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決算申報起算日以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賦稅》2008/7/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合併而解


散,其辦理當期決算所指「當期期間終止日」,與決算申報


期限起算日二者尚有不同,公司應注意相關規定。




該 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之規定,營利事業遇有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就截至解散、廢止、合


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 內向該管稽徵機


關辦理申報。依此,營利事業當期決算之「當期期間終止


日」,係指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且所稱合併之


日,應以公司董事會所訂定之合併 基準日為準,至於辦理決


算申報期限45日之起算日,依財政部97124日 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


號函規定,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 日起算。




該局舉例,A公司與B公司合併,並以A公司為消滅公司,合併


基準日為96630日 ,另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為967


30日 。A 公司因合併而解散,其當期決算之決算期間為96


11日 至96630日 ,決算當期期間終止日應為96630


日 ;至於辦理決算申報期限45日之起 算日為96731日 ,


並應於96913日 之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石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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