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消費真刷卡申領國民旅遊補助費之不法行為應予遏止


壹、前言:
政府為提振觀光旅遊產業發展,以及紓解公務員身心落實強制休假制度,將行之多年的公務員強制休假補助辦法,自92年元旦開始推動公務員國民旅遊卡制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交通部觀光局等單位公開招標,委由得標金融行庫針對全國公務員發行「國民旅遊卡」(該卡同時具有信用卡功能),並與國內旅行業、旅館業、餐飲業、運輸業、農產藝品、遊樂區、加油站等行業簽立為特約商店,供公務員持「國民旅遊卡」進行刷卡消費,事後再利用「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勾稽檢核系統」,向服務機關請領休假補助。惟926月起爆發不肖旅行社者,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招攬少數意志力不堅公務員詐領旅遊補助金,由該等旅行社協助刷卡進行假消費,再偽造不實旅遊行程、紀綠、消費收據,提供公務員向服務機關申請年度強制休假補助費(依現行規定只要消費達128百元,即可領到機關旅遊補助金16千元),旅行社則從中抽取部分佣金(一般約1)做為酬勞。



可惜人算不如天算,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就種不法行為,9210月間,法務部調查局接獲檢舉進行偵辦,經向交通部觀光局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調閱該等旅行社申報之國民旅遊卡消費申報資料,並依檢舉資料初步過濾,發現涉案公務員約達15百餘人以上,所涵蓋之服務機關達3百餘個,犯罪金額達新臺幣2千餘萬元,經報請各地檢察署進行偵辦,觸犯此等行為之公務員原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務」罪論處,但因人數眾多影響頗鉅,經法務部審慎研議後,審酌該等公務員詐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行為,尚難構成「利用職務之機會」,改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等罪進行偵辦,當時造成社會相當大之震撼。為使案件順利進行及給予該等公務員自新機會,法務部乃要求各機關政風室勸說該等涉案人員自首,獲同意後先由機關配合收回原申領補助費,並安排至調查局各外勤處站製作筆錄,再移送該管地檢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由檢察官以376條之微罪,參酌刑法第57條審酌情狀所列事項,對坦承有上述詐欺及偽造文書行為之公務員,予以不起訴處分,從輕處分,不坦承者及旅行社負責人、業務人員,則由法務部調查局將所調查之犯罪事實移送地檢署偵辦。



 


貳、案例簡述:
茲摘述該等判決案例數則提供吾等公務員參考,俾免再重蹈覆轍:


       公務員自首不起訴處分,業者依觸犯詐欺罪被移送法辦:
係台北市A旅行社經理,乙B旅行社經理,丙C旅行社總經理,於9234月間,因旅行社業務受Sars嚴重影響幾近停擺,為使其等任職之旅行社得以度過Sars期間永續經營,且適逢行政院與各金融機構配合發行國民旅遊卡,推動公務員強制於國內休假旅遊刷卡消費,再據以申報休假旅遊補助費,甲、乙、丙旅行社業者遂自924月間起至9310月間止,透過渠等認識任職某市政府局員工之介紹,與該局少數公務員意圖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參加ABC旅行社所舉辦之國內套裝旅遊,由該等不肖公務員填具包含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消費金額等資料之刷卡單及休假表,分別持交A等相關遊行社,再依旅遊時間向任職機關申請休假,於約定旅遊日期刷卡,將上開資料鍵入刷卡機,製作不實之電磁消費紀錄,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同意刷卡金額所示之簽帳消費,並藉以取得刷卡單及授權碼,再上網連結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建置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檢核系統」內,鍵入相關公務員之信用卡卡號、13千元不等之消費金額、休假日期、授權碼、旅遊行程等不實電磁消費紀錄,予以傳送完成刷卡程序,甲、丙、乙旅行社業者再從中扣除1300元不等之手續費(約刷卡金額10%)後,將餘款以現款或SoGo百貨公司、7-11禮券、中油公司油票,併同虛偽登載至何處旅遊及消費等內容不實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交付相對之公務員,由渠等上網下載上開不實消費之電磁紀錄資料及填寫各服務機關「公務人員符合報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後,向任職機關之人事單位請領強制休假旅遊補助,使所屬機關會計人員亦因而陷於錯誤撥款至該等公務員之帳戶或發放現金,詐領強制休假旅遊補助,嗣經各相對機關政風單位協助涉案公務員,主動向該管地檢署檢察官自首,公務人員部分得經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甲、乙、丙等三名旅行社業者,雖亦均坦承不諱,惟仍被提起公訴,經該管地方法院95210日以違反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6月及緩刑24年。


 



       人事主任知法犯法被檢察官依觸犯詐欺罪提起公訴:
係某署立醫院人事室主任,負責主管該署立醫院有關公務人員申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核銷作業,明知公務人員持用國民旅遊卡請領休假補助費,應符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於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前往服務機關所在地以外其他直轄市或縣市,異地且隔夜,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消費之金額核實補助,竟與A旅行社經理乙意圖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明知並未於 民國92624日 至25日參加A旅行社所經辦之2日廬山套裝旅遊,竟仍透過A旅行社經理乙之協助,以參加該套裝旅遊之名義,依前述手法辦理國民旅遊,由A旅行社給付甲4張廬山旅遊券及退還6千元之現金,公務員甲於詐得上開款項後,嗣為該署立醫院政風室人員察覺,除要求甲將所具領之補助款繳還該醫院外,並協助甲向該管地檢署自首,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復經該管地方法院95127日 以違反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


       清潔隊員幫助業者經手同仁信用卡冒領旅遊補助被依觸犯詐欺法辦:
、乙A旅行社負責人與業務員,而丙則係B清潔隊隊員,該清潔隊部分隊員竟透過同隊隊員丙,與A旅行社業者甲、乙意圖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依前述手法辦理國民旅遊,嗣經B清潔隊政風單位協助涉案公務員,主動向該管地檢署檢察官自首,除經手之清潔隊員丙外,計28名隊員得經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甲、乙旅行社業者,雖亦均坦承不諱,惟仍被提起公訴,經該管地方法院94620日以違反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6月緩刑4年。經手之清潔隊員丙,則因直接將部分隊員之國民旅遊信用卡轉交旅行社業者乙,供其開立簽帳單,並轉交業者交付之資料及退還之相當金額予相對清潔隊員,供渠等同仁請領休假補助費,經以同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40日緩刑2年。


參、結語:
   
鼓勵公務員旅遊,原是政府美意,但發展成「假旅遊、真領錢」之集體詐欺事件,除了是制度設計欠佳所致外,公務員的僥倖不法心態才是最大的主因。


 



該等弊案涉及詐欺情事若以個案來說,國民旅遊卡的假刷卡,充其量換得1萬多元現金,犯罪金額不大,然而,就為這區區的金錢誘因,卻足以讓公務人員忘掉自己是公權力身分,對諸多公務員所造成的形象及實質負面衝擊不言可喻,顯示我國公務員對法律內容之了解程度顯然不足,對法律遵守之信念仍有待加強,值得全國公務人員深思,慎記勿以惡小而為之的道理,否則誤入法網,除自身名節毀損,亦將嚴重傷及政府整體清廉形象。        撰稿:本局政風室科長劉國正


 


※附記:
現行人事行政局對公務員涉及假消費非法領取休假補助費案相關行政責任於9341日 有通案性建議處理原則,分為二階段,如下:


       司法判決未確定前:


             犯罪事證明確,向檢警調自首或服務機關自承犯行,且已將詐領金額繳回所屬機關或自動撤回申請而未得款,無犯罪前科,有悔改之意,由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者。申誡二次。


             犯罪事證明確,向檢警調自首或服務機關自承犯行,且已將詐領金額繳回所屬機關或自動撤回申請而未得款,有悔改之意,但五年內有犯罪前科,由檢察官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一年者。記過一次。


             犯罪事證確實,仍飾詞辯駁無悔過之意,但情節輕微,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者。一次記一大過。


             犯罪情節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由主管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停職處分;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司法判決確定後: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免職。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同時宣告褫奪公權,並宣告緩刑者。免職。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並同時宣告緩刑者。因是類人員於檢方起訴時業經權責機關(構)核予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移付懲戒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除非發現新違失事實或證據,不再另課予行政責任。


             經判決拘役或罰金,且未受緩刑宣告者。因是類人員於檢方起訴時業經權責機關(構)核予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移付懲戒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除非發現新違失事實或證據,不再另課予行政責任。


 


 



             經判決拘役或罰金,並同時宣告緩刑者。因是類人員於檢方起訴時業經權責機關(構)核予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移付懲戒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除非發現新違失事實或證據,不再另課予行政責任。


             經判決無罪確定者。因是類人員於檢方起訴時業經權責機關(構)核予一次記一大過之處分、移付懲戒或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惟已獲判無罪,除懲戒處分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完成審議結果外,原懲處處分由權責機關視實際情形審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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