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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質之業務其損益狀況應分別計算

《賦稅》2008/7/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同時經營補習班、托


兒所或幼稚園等不同性質之業務,應區分各業別之收支項


目,正確計算各業別之所得額。




該 局說明,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1


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


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有關會計帳簿憑 證之設置、取


得及保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


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同


時執行兩個以上不同性質之業 務,得使用同一套帳簿,惟應


分別記載有關執行業務收支等事項。即不同性質之其他所


得,仍應分別申報其損益相關資料。




該局查核某托兒所94年度其他 所得案件,因業者申報之學生


人數與學生平安保險投保人數有明顯落差,遂函請業者說明


差異原因,該業者表示其將另一經營之補習班學童人數以托


兒所名義投保學 生平安保險,但因無法提示資料明確區分投


保之學童究竟屬於補習班或托兒所,該局乃依投保資料之人


數作為計算托兒所收入之依據,調增托兒所收入100餘萬


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經營不同性質之業務,應注意上開


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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