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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幼稚園等,配合國稅局訪查

《賦稅》2008/7/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瞭解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幼


稚園、托兒所等業者業務狀況,該局每年都會參考以往之查


核對象,擬定函()查名冊及計畫,執行函()查作業,並


蒐集相關資訊,作為選定實地訪查對象之依據。




該 局指出,日前已寄發業務狀況調查表予相關業者,請業者


配合依限填報回復,以順利完成函()查作業。惟依據以往


()查作業發現,少數業者不配合填報業 務狀況,遭國稅


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


罰鍰。




請受訪業者配合本項函()查作業,詳實填報業務狀況,以


免受罰並損及自 身權益。並提醒業者,調查人員於執行訪查


業務時,均會主動出示稽查證及有關派查函件,如發現有查


訪人員未提示上述證件時,請提高警覺,以防受騙。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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