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列帳疑義

《賦稅》2008/7/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


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


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該 局說明,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


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


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 費用列


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收入之減項。上開借款利息


之範圍,除專案貸款利息得個別認定外,尚包括一般性貸款


利息。至一般性貸款是否與購置該土地 有關,應由該營利事


業就其資金來源之運用,提出充分之說明,以憑查核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


公司列報鉅額 利息支出,另有土地一筆,原規劃供企業總部


辦公大樓使用,嗣轉為閒置土地,帳列其他資產,主張95


度之利息支出與購置土地無關。經該局就公司提示資料及 整


體資金運用情形查核,係以營運資金支付土地款,再以一般


借款支應營運所需資金,難以直接證明取得系爭土地之資金


來源為自有資金,遂就土地款相當之借款利 息支出轉遞延,


調減相對支出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帳務處理時,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黃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