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利用網路申報營業稅
《賦稅》2008/7/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於97年5月26
日 改版,最新版本為7.50版,新增「營業人購 買舊乘人小汽
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資料」建檔、列印、審核功能,請營
業人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路(http: //tax.nat.gov.tw
)重新下載安裝。
該局說明,97年3月1日 增訂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 其係為消弭營業人銷售其向
非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政府機
關、依同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購買之舊
乘人小汽車及機 車,產生之無法扣抵進項稅額問題,財政部
亦於97年2月27日 發布「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
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明定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 1節規
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始得適用:
一、該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購入時,須屬供銷售或提供勞
務使用。
二、營業人應於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依營業稅
法第35條規定申報進項稅額。
三、購入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
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
申報時暫免檢附,惟應依規定保存,並依稽徵機關要求提示
供查核。
四、營業人應逐輛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
該輛車之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取其小者。
五、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購入成本應不含規費及其他費
用。
該局提醒,營業稅法第15條之1修正公布生效日前尚未核課或
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適用該注意事項計算進項金額及得扣
抵進項稅額,請營業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