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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1) |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報繳營業稅。 |
(2) | 營利事業資本租賃相關規定 |
(3) | 不動產經紀公司之業務員取得業績獎金之所得類別為何? |
(4) | 銷售取得違約金或賠償金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
(5) | 營業人需符合條件方得以申請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
(6) | 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辦理清算程序 |
(7) | 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者,無須重新發單 |
(8) | 納稅人申報綜所稅應據實填報補習班其他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
(9) | 利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有機會獨得5萬元獎品 |
(10) | 提列備抵呆帳應注意事項 |
(11) | 醫師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
(12) | 97年4月份營業稅退稅已入帳 |
(13) | 給付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稅款雖不超過2,000元仍應辦理扣繳 |
講習會資訊 |
統一發票 |
問卷調查 |
租稅教育 |
本局新聞 | 主 題 |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報繳營業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該國外營利事業如直接對我國境內營業人銷售勞務,應由其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 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 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 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者,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應由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外國營利事業之國內固定營業場所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辦理;該固定營業場所如未經收銷售勞務之代價,應於勞務買受人結匯後10日內開立。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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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營利事業資本租賃相關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向他人租賃機器設備所給付之價款,若該租賃機器設備係符合資本租賃之條件,則所給付之租金應以資本租賃方式資本化,並於租賃資產耐用年限內攤提折舊費用。 該 局查核甲製造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向他人租賃噴字機器設備,租賃期間共3年,每年租金支出100萬元,全額列報為製造費用項下之租金支 出。經查其租賃合約書,載明該噴字機器設備於合約期滿3年後,該機器設備所有權將無償移轉為甲公司所有,已符合資本租賃之條件,應計算該噴字機器設備現值 予以資本化,並依該設備耐用年限內攤提折舊費用。 該局指出,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承租條件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資本租賃:(1)租賃 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給承租人;(2) 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資產在租賃開始時剩餘耐用年數75%以上者;(4)在租賃開始日,最低租金給付額之折現值達到租賃資產公平市 價之90%以上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向他人租賃廠房、機器設備等租金支出時,請依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損益,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賴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20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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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不動產經紀公司之業務員取得業績獎金之所得類別為何?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不動產經紀公司僱用具有執業資格之業務員,該業務係接受公司管理及勞務提供與僱主間具專屬性,所給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該 局指出,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同屬勞務報酬性質,一般而言,執行業務所得係基於委任關係,而薪資所得則屬僱傭關係。受僱者如具有執行業務資格者,惟所提 供之勞務對其僱主具有專屬性,並不能獨立執行業務,須受服務單位勤惰考勤,即係基於僱傭關係。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 讓與第三人,亦不得未經同意即以第三人代服勞務,其所具領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不動產經紀公司與經紀人(或營業員)所簽訂之合作契約書,書立有合約 人須備齊國民身份證影本、照片、人事資料卡交人事單位存證,且須依該公司規定參加教育訓練課程,上班時間穿著公司規定製服,案件成交須由該公司指定之代書 籤約,終止合約時須辦妥終止合約手續及離職手續等等,其他尚有私下接辦買賣或租賃案件,假託他人或別家公司做買賣相關業務之禁止,至於所領勞務報酬為按件 計酬,由於往往是公司可獲之銷售佣金抽成計算業務員(或經紀人)之業績獎金,是以常被誤以該獎金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性質,然其接受公司管理及其勞務提供 與僱主間具有專屬性之特性,上開獎金應屬薪資所得。 該局強調,由於發現不少起不動產經紀公司將上開獎金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並開立扣繳憑單,致所得人誤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而遭補稅情事,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及所得人留意相關規定,正確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聯絡人:大安分局鍾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 6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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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銷售取得違約金或賠償金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金等收入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又依財政部75年7月2日台財稅第7554314號函釋規定,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交易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 該 局舉例,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收入,或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壞取得運輸公司賠償收入,尚非衍生自原始銷售交易之行為,非屬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故依前揭規定得免徵營業稅。惟若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違約致他方受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 償,則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務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規定課徵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賠償收入,請確認發生賠償收入之實際原因,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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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營業人需符合條件方得以申請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行業特性及銷售性質與往來客戶交易頻繁,於出貨或預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時常發生統一發票於寄送途中遺失,買受人要求重開,也常發生買方事後又找到原遺失發票且申報扣抵,而疏忽銷方已申報該發票遺失,造成進銷不符的情形。 該 局指出,營業人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以及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將可避免開立發票頻繁及遺失發票所造成的困擾。 該 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時,應檢附列有各該買受人(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 名冊,報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並由該主管稽徵機關於核準時副知各買受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營業人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如有違反前述規定,主 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具備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所列之條件者,不得擅自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另原遺失發票若經重開發票且申報扣抵者,嗣後又找回原發票不得重複申報扣抵,以免被檢舉或查獲而遭處罰,不得不慎。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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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辦理清算程序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清算人於清算後,雖已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備查,惟若未依公司法規定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及通知國稅局申報債權者,即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縱經法院為準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 局指出,某公司雖已於94年向主管登記機關辦理解散登記,惟因該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400餘萬元,遭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 施辦法(以下簡稱限制出境實施辦法)限制其清算人出境。清算人以公司依法報經核准解散登記,且已完成清算程序,並經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即向稽 徵機關申請註銷欠稅並解除其出境之限制。 該局說明,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6月22日秘臺廳民三字第10876號函示,法人人格之消滅,依民法、 公司法有關規定,均以已完成合法清算為前提,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準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仍未消滅。該公司因未 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及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核與公司法規定有違。縱使獲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仍應繼續對該清算人限制 出境。 該局呼籲,清算人應確實依照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謝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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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經稽徵機關更正應納稅額者,無須重新發單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有更正稅額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展延繳款期間重新發單,將就更正後稅額繼續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該 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受稅額繳款書後,如未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始申請更正應納稅額者,依據財政部79年9月4日台財稅 第791196310號函規定,是類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經稽徵機關本於職權更正稅額者,應將更正結果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機關就 更正後之稅額執行,毋庸再重新發單。另依財政部80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800403510號函規定,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 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故不影響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額之核課有疑義者,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更正、或依法申請複查、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如因欠稅而遭移送強制執行將增加滯納金、滯納利息負擔。 (聯絡人:徵收科謝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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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納稅人申報綜所稅應據實填報補習班其他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有經營補習班、幼稚園及托兒所者,應主動誠實申報相關其他收入及所得,未據實申報相關收入,經查獲漏報其他所得屬實,予以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該 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71條、第76條及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其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經營補習 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者,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入設立人、創辦人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所得額之核定準用「執行業 務所得查核辦法」之規定辦理。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將就其收入總額按財政部頒訂之「私人辦 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暨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查核某補習業者未依規定申報補習費收入,經查獲漏列補習班分期付款收入600萬元,依財政部部頒費用標準核定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30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送罰。 該局呼籲,經營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應主動據實申報相關收入與所得,據實申報繳納相關稅負,俾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裁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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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利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有機會獨得5萬元獎品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加強推廣營業稅網路申報,特別舉辦營業稅網路申報抽獎活動。 該 局說明,凡設籍臺北市之營業人採網路申報營業稅單家申報上傳成功者,或代理設籍臺北市營業人採網路申報營業稅整批申報上傳成功之會計師及代理記帳業者暨總 分支機構(採整批申報上傳者提出申請且經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受理核准),於9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每按期採網路申報營業稅上傳成功1次者(當期以 1次為限),可參加抽獎1次,並可累積抽獎次數。 該局指出,抽獎時間訂於97年11月14日上午10時以電腦程式隨機抽出幸運得獎者共計128 名,第一類組:本活動期間設籍臺北市之營業人採網路申報營業稅單家申報上傳成功者,獎項包括頭獎:1名,獨得百貨公司提貨券5萬元,貳獎:2名,各得百貨 公司提貨券1萬5仟元,參獎:6名,各得百貨公司提貨券1萬元,肆獎:28名,各得百貨公司提貨券5仟元,伍獎:73名,各得百貨公司提貨券1仟元。第二 類組:本活動期間代理臺北市營業人採網路申報營業稅整批申報上傳成功之會計師及代理記帳業者暨總分支機構,獎項包括頭獎:1名,獨得百貨公司提貨券2萬 元,貳獎:2名,各得百貨公司提貨券1萬元,參獎:3名,各得百貨公司提貨券5仟元,肆獎:12名,各得百貨公司提貨券1仟元。 該局呼籲,為鼓勵營業人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請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報繳營業稅,以享受便捷、安全的報稅管道,並預祝您幸運中獎!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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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提列備抵呆帳應注意事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規定,營利事業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 該 局指出,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呆帳損失,經查係該公司將其他應收款-應收墊付子公司材料、設備款54億餘元及對前述其他應收款 項設算之應收利息5千萬餘元,按1%提列備抵呆帳5千萬餘元。惟該其他應收款及應收利息並非銷貨行為所產生之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尚不得據以列入備抵呆帳 限額之計算,遂剔除該筆呆帳損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依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提列備抵呆帳時,必須注意應將非因銷貨行為發生之其他應收款排除在外,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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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醫師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醫師執行業務收取費用應開立收據予病患,該收據應編號並記載看診日期、醫療機構名稱、統一編號、病患姓名、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 該 局說明,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並自留存根或副本。憑證應予編號,記載事項包括日期、執業 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對象姓名或名稱、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給與他人之憑證,如有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黏貼於原號存根或副本之上。次按醫療 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準此,醫師收取醫療費用作為執行業務報酬,應依規定開立收據,不因病患是否索取 而影響其應開立收據之行為。 該局指出,於辦理醫師訪查業務時,為調查醫療院所之收入,請其提示之收入憑證,或有記載不全,或有編號不連續,或有僅 開立乙張憑證與其約診簿記載實情不符者,惟執業醫師常主張係因病患並未索取收費憑證致未開立,或不知相關規定致記載不全,以及因誤寫憑證將其丟棄致保存之 收入憑證編號不連續等情事。 該局呼籲,醫師執行業務收取費用應注意上開規定,開立並保存收費憑證,及確實填載憑證內容,以免因違反規定遭國稅局通報其主管機關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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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97年4月份營業稅退稅已入帳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4月份營業稅退稅案件已於97年6月16日完成退稅作業。 該 局指出,臺北市轄區97年4月份營業稅退稅案件共12,678件,總金額94億5千餘萬元,其中直撥退稅案件計9,298件,已於6月16日將退稅款撥入 營業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以支票退稅案件計3,380件,於6月23日寄發國庫支票,營業人收到國庫支票後,請儘速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 換兌領。 該局說明,使用直接劃撥退稅者,退稅款於退稅日自動撥入指定帳戶,將較國庫支票退稅者提早領到稅款,可充裕運用資金,且不必擔心郵寄支票遺失或因遷址而收不到退稅支票及節省前往金融機構提兌時間。 該 局呼籲,設籍於臺北市之營業人,就近向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索取「營業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或自該局網站下載(http: //www.ntat.gov.tw/便民服務/稅務書表下載/營業稅)前揭同意書,填妥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送交營業地址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營 業稅直接劃撥退稅相關事宜,省時又方便。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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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 主 題 | 給付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稅款雖不超過2,000元仍應辦理扣繳 | 詳細內容 | 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予營利事業,扣繳稅額沒有超過新臺幣2,000元,是否可以不用扣繳? 該 局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免予扣繳,僅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 所﹚;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者皆不得適用。因此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應特別注意所得人身份,適用正確之扣繳率及扣繳規定。 該局提醒,如有給付營利事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之所得時,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不可不慎。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相關資訊 連結網址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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