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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業者於醫院診所同址設獨立進出門戶之瘦身美容部門,並由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2010/6/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於醫院診所內設有美容服務部
門,有各自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可明確區 隔,並
聘請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業務,該美容服務業者依規定應
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為避免醫療行為與商
業行 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行政院衛生署原則上不同意
醫療機構內附設商業性質之美容服務部門,至醫療機構如
與美容業者設置同址,則執業場所應各設有獨立進出門
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說明,依行政院衛生署88年3月22日 衛署食字第
88017511號公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規定,瘦身美
容係 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
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
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故應適用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所稱銷售勞務範圍而非但
書所稱執行業務者專業性勞務之範圍。醫療機構如有經
營上述類型之業務者,應另以美容業者名義,儘速辦
理營業登記 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
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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