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美容業者於醫院診所同址設獨立進出門戶之瘦身美容部門,並由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2010/6/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於醫院診所內設有美容服務部


門,有各自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可明確區 隔,並


聘請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業務,該美容服務業者依規定應


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為避免醫療行為與商


業行 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行政院衛生署原則上不同意


醫療機構內附設商業性質之美容服務部門,至醫療機構如


與美容業者設置同址,則執業場所應各設有獨立進出門


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說明,依行政院衛生署88322日 衛署食字第


88017511號公告「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規定,瘦身美


容係 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


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


合指導、措施之醫療行為故應適用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3條第2項前段所稱銷售勞務範圍而非但


書所稱執行業務者專業性勞務之範圍。醫療機構如有經


營上述類型之業務者,應另以美容業者名義,儘速辦


理營業登記 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


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分 網: 賦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