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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分離課稅之所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
《賦稅》2008/7/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取得分離課稅的所得,如樂透
彩、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其由給付單位扣取的稅款,不得於
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抵減應納稅額。
該 局說明,目前樂透彩及統一發票之中獎獎金,均屬政府舉
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
定,屬分離課稅的所得,除依同法第88條 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中獎人為個人時,除依規定每聯
(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獎額超
過新臺幣2,000元 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該項已扣繳稅
款,不得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除了上述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應分離課 稅
外,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
息、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告發 或檢舉獎金等也
是屬於分離課稅的所得,免併入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已扣
繳稅款也不得抵繳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
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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