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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7710日 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0號令




9711日 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


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其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


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61012日 (96)基秘字第267


號函規定認列之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參


照本部97611日 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規定辦理。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之


課稅,應參照財政部97611日 台財稅字第


09704515210號令規定辦理 970709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發布財務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


則」及961012日 第267號函「企業辦理現金增資保留由員


工認購會計處理疑義」規定,自9711日 起,公司辦理現


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保留部


分股份由員工認購,應予費用化,爰就前開費用化之課稅規


定,予以核釋,以利一般營利事業遵循適用。





  財政部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部分股


份由員工認購,係公司為取得員工勞務,而以權益商品(認


購權)為對價之股份基礎給付 交易,其依選擇權評價模式估


計給與日認購權之公平價值及認列為公司費用之會計處理,


與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且以發行新股履約者相


同,故公司依上 開第39號公報及第267號函規定計算之酬勞成


本、酬勞成本變動及既得日後之課稅,應參照財政部976


11日 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費用化之課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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