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營利事業適用租稅互惠協定之免稅相關規定

《賦稅》2008/8/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適用中華民國租稅協定之他方締


約國,該國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常設機構者,應


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免


稅所得。




該 局說明,A國船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並以國際運輸為業,其營利所得之計算,可依照所得稅法第25


條規定,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 政部申請核准,


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


收入之10%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又前開申請案


件以往統由財政部受理, 因基於簡政便民及事權統一之考


量,自9641日 起授權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財政部並於


96411日 以台財稅第09604514270號令頒訂


「外 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


得額案件審查原則」,並自該日起生效,俾利徵納雙方有所


遵循。





A國船公司係適用A國與我國 所締結之租稅協定,依其內容


該公司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利潤應予免稅,因此依照「適用


租稅協定稽徵作業要點」第11條第1項,他方締約國之國際運


輸事業,適 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


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免稅所得。




該局籲請適用租稅協定之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規定,於辦


理結算申報時敘明適用之租稅協定條文並檢附相關文件,俾


利於稽徵機關之核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黃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30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