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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信用卡回饋活動,因而取得之利益,是否為持卡人之所得
《賦稅》2008/8/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為推廣信用卡業
務而舉辦各種回饋活動,如以持卡人「推薦新會員」累積之
積點扣抵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者兌換商品,所扣抵之年費或
兌換之商品,屬於推荐新會員取得對等代價之性質,應歸屬
持卡人之其他所得。
該 局說明,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下
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
抵減下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費、兌換之商品及 抵減之消費
款,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屬於信用卡發卡
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非屬持卡人之所得。
該局呼籲,參加信用卡公司舉辦之各式回饋活動應注意其性
質,如屬「推荐新會員」而取得之回饋屬於其他所得,應併
當年度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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