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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營業稅,應於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報繳營業稅,營業稅額的計算係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營業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有進 貨退出或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於發生當期提出申報扣減進 項稅額;如當期未申報扣減,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將補稅處罰。
該局查獲甲營業人於98年11、12月間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 5,000元,未於次月15日前申報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該局依相關資料進行查核,核定甲公司應補徵營業稅額5,000元並處罰鍰5,000元。甲公司主 張稽徵機關於99年3月通知調查,無補申報機會,請從輕量罰,經該局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指出,甲公司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營業稅額,應於 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此為法律所明文規定,甲公司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未注意,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扣減進項稅額,即有過失,依規定仍應處漏稅額5,000元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注意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持進貨退出或 折讓證明單扣減進項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王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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