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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之醫療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醫療院所購買供業務使用之
醫療設備,提列折舊之耐用年數與一般機器設備不
同,應依規定耐用年數7年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19項其他機械及設備
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同項之器
具(含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 次依執行
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
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
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
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甲診所於96年購買醫療使用之設備960萬元,
於計算折舊時,誤以5年提列,每年折舊為160萬元,經該
局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提列折舊應為120萬元,
超限40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之執行業務者,申報醫療用之設備,
其折舊之提列,應注意上開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發布單位:審查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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