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貨物申報期限
《賦稅》2008/8/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
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
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 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
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適用零稅率
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 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而銷售額之計算,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
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
換算銷售額;如未經報關,係委 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
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
遞業者所掣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
以當日往來銀行買 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
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
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該局舉例:
一、 甲營業人外銷貨物,於97年7月31日 報關,依報關當日
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為新臺幣20萬元,而甲為按月申報銷
售額之營業人,所以甲於97年8月15日前申報97年7月之銷售
額時,即應申報該筆零稅率銷售額20萬元。
二、 乙營業人採郵政快捷郵件方式寄送貨物外銷計新臺幣3
萬元,取得郵局97年8月1日 掣發之快捷郵件執據,若乙營業
人為按期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則乙營業人應於97年9月15日
前申報97年7 -8月期之銷售額時,申報該筆零稅率銷售額3萬
元。
三、 丙營業人於97年5月間採陸空聯運包裹方式無償寄送樣
品,事後因故將該樣品出售,於97年7月間接獲國外客戶寄達
該樣品之貨款,97年7月收款當日依往來 銀行買進外匯匯率
換算銷售額為5千元,因丙營業人為按期申報銷售額之營業
人,故丙營業人應於97年9月15日前申報97年7-8月(期)之銷
售額時,檢附 郵局掣發之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及外匯收入
款憑證影本申報零稅率銷售額5千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務必依上開規定期限申報,
以免申報錯誤。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