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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購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之課稅規定

《賦稅》2008/7/9
  

財政部除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


計處理準則」於近日發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部分股


份由員工認購之費用化課稅規定釋令外,另亦針對員工認購


該保留股份之課稅予以核釋,有關員工部分之課稅規定如


下:




一、 自9711日 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


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


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 時價超過認購價格


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


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員工之所得額,由公司依同法第89


3項規定,列單 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依


法課徵員工所得稅。員工認購價格超過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


時價者,其所得以0計算。




二、所稱「可處分日」,股 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股


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股票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為公


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但配發股票前先行交付


新股權利證書 或股款繳納憑證者,為證書或憑證撥入集保帳


戶之日或交付日;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規定限制員工


認購之股票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為該一定期間屆 滿之


翌日,該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95213日 經商字第


09500512990號函規定為增資基準日,即股款收足日。




三、所稱「時 價」,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可處


分日之收盤價,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一


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其屬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上櫃


之公開發行股票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者,為可處分日之前一年


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可處分


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者,以可處分


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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