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營利事業進貨憑證處理之問題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甲方接受另
一營利事業乙方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方進貨,並 直接
以乙營利事業名義進口,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歸屬之不
同,相關進貨憑證之處理方式亦不同。
該局說明,若甲係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該項交
易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乙營利事業應取具丙開立以乙為
抬頭之商業發票、提貨單及相關進口單據等進貨憑證作為
入帳依據。若甲係以自己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 立買
賣合約(即甲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核屬甲之銷貨行
為,且委託乙代辦進口貨物,甲仍應取具乙代辦進口之各
項報關提貨費用及完稅單據副本,併同三方訂 貨文件、
國外廠商丙開立以甲為抬頭之商業發票及甲支付國外廠商
丙貨款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憑以認定進貨事實。
該局指出,此類交易是否認定為甲營利事業之銷貨
行為,關係其營利事業之營業稅負擔,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相關費用限額之計算,營利事業若有此類交易,於查帳時應檢具買賣合約,並提示相關進貨憑 證供核。
Department: Taipei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營利事業進貨憑證處理之問題
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應給與或取得原始憑證
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報關進口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其進口成本及相關憑證認定疑義。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