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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進貨憑證處理之問題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甲方接受另


一營利事業乙方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方進貨,並 直接


以乙營利事業名義進口,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歸屬之不


同,相關進貨憑證之處理方式亦不同。



  該局說明,若甲係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該項交


易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乙營利事業應取具丙開立以乙為


抬頭之商業發票、提貨單及相關進口單據等進貨憑證作為


入帳依據。若甲係以自己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 立買


賣合約(即甲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核屬甲之銷貨行


為,且委託乙代辦進口貨物,甲仍應取具乙代辦進口之各


項報關提貨費用及完稅單據副本,併同三方訂 貨文件、


國外廠商丙開立以甲為抬頭之商業發票及甲支付國外廠商


丙貨款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憑以認定進貨事實。




  該局指出,此類交易是否認定為甲營利事業之銷貨


行為,關係其營利事業之營業稅負擔,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相關費用限額之計算,營利事業若有此類交易,於查帳時應檢具買賣合約,並提示相關進貨憑 證供核。





Department Taipei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營利事業進貨憑證處理之問題

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應給與或取得原始憑證

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報關進口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其進口成本及相關憑證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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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