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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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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6)日訂定「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上開標準,係由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該部核定。101年度各地區國稅局經調查後,對於部分房屋交易價格上 漲幅度較大地區之所得標準予以調增。另外,部分地區如臺北市由1級改分類為2級、臺中市由5級改分類為9級及桃園部分地區適度分級並反映市場行情等,均使 該標準更趨於細緻化,以適度反映地區差異性。 財政部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各地區國稅局對短期買賣炒作房價賺取差價者,將持續加強查核並按實際交易所得課稅,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附「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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