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業務費-國外專業顧問費
壹、 法令依據
一、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行政院93.07.12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130號函)
| 報酬(含生活費) | 機票票款 | 保險費 | 國內交通費 | ||
按日計酬 | 按月計酬 | |||||
來台工作三個月以內者 | 來台工作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者 | 來台工作一年以上者 | ||||
諾貝爾獎級 | 每人每日新台幣13,080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279,260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252,665元 | 最高給付頭等艙機票,核實報支 | 核實報支 | 核實報支 |
特聘講座 | 每人每日新台幣9,810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212,770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199,470元 | |||
教授級 | 每人每日新台幣8,175元向 | 每人每月 新台幣172,875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159,580元 | |||
副教授級 | 每人每日新台幣6,540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132,980元 | 每人每月 新台幣119,685元 |
註記:
(一)表列各級人員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諾貝爾級:曾獲諾貝爾獎、國家院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2.特聘講座:
(1)曾任國外著名大學教授,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2)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知名,而為國內所無之專家、學者。
(3)在應用科學或技術上有特殊成就,並曾在國外擔任同等質量工作有年者。
3.教授級:教授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4.副教授級:副教授或具有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二)補助機票之人數規定
1.聘期未滿三個月者,僅負擔本人頭等艙來回機票款。惟各機關如有特殊業務需要,得另專案報請主管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定在本人最多二趟之商務艙來回機票款範圍內報支。
2.聘期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負擔本人及其配偶來回各一趟機票款。
3.聘期一年以上者 ,負擔本人及其配偶來回各一趟機票款,並得補助十八歲以下子女最多兩人之機票款。
4.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每滿五年核給本人一次返國探親來回機票補助,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三)各機關聘請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聘約滿二年以上人員,補助搬遷費有眷者二千美元,單身者一千美元。行李超重費用含在搬遷費內。
(四)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得視其學術地位、專長及各機關經費情況,在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自行核定支給。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支給。
(五)各機關對特殊及專業性案件得以按件計酬方式支付費用,並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明列其工作範圍、工作目的及內容、應提送之成果等條件,訂定勞務契約辦理。
二、所得稅法(總統96.7.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01號令修正)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第7條)
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行政院87.4.8 (87)台財字第14683號令修正)
(一)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第4條)
(二)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之薪資以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者,如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可就給付總額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扣繳稅款;其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應按其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六。薪資受領人之兼職所得,應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第6條)
四、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財政部95.9.7台財稅字第09504551080號令修正)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1.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十。(第2條)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第3條)
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機關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
一、國外專業顧問費,承辦單位應事先簽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核准。
二、前項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檢附簽名領據及核准簽案,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總務(經辦)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逕付受款人,並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或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
三、已先行預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暫付沖轉,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傳票轉正,並送總務(經辦)單位辦理所得稅扣繳或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
叁、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二、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
三、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四、已先行預借者,是否於支出憑證粘存單註明暫付轉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