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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費-國外專業顧問費


壹、     法令依據


一、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行政院93.07.12院授人給字第0930063130號函)



報酬(含生活費)


機票票款


保險費


國內交通費


按日計酬


按月計酬


來台工作三個月以內者


來台工作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者


來台工作一年以上者


諾貝爾獎級


每人每日新台幣13,080


每人每月


新台幣279,260


每人每月


新台幣252,665


最高給付頭等艙機票,核實報支


核實報支


核實報支


特聘講座


每人每日新台幣9,810


每人每月


新台幣212,770


每人每月


新台幣199,470


教授級


每人每日新台幣8,175元向


每人每月


新台幣172,875


每人每月


新台幣159,580


副教授級


每人每日新台幣6,540


每人每月


新台幣132,980


每人每月


新台幣119,685


註記:


()表列各級人員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諾貝爾級:曾獲諾貝爾獎、國家院士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2.特聘講座:


(1)曾任國外著名大學教授,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者。


(2)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知名,而為國內所無之專家、學者。


(3)在應用科學或技術上有特殊成就,並曾在國外擔任同等質量工作有年者。


3.教授級:教授或具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4.副教授級:副教授或具有相當資格之專家、學者。


()補助機票之人數規定


1.聘期未滿三個月者,僅負擔本人頭等艙來回機票款。惟各機關如有特殊業務需要,得另專案報請主管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核定在本人最多二趟之商務艙來回機票款範圍內報支。


2.聘期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負擔本人及其配偶來回各一趟機票款。


3.聘期一年以上者 ,負擔本人及其配偶來回各一趟機票款,並得補助十八歲以下子女最多兩人之機票款。


4.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者,每滿五年核給本人一次返國探親來回機票補助,最高以三萬元為限。


()各機關聘請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聘約滿二年以上人員,補助搬遷費有眷者二千美元,單身者一千美元。行李超重費用含在搬遷費內。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來台工作期間,得視其學術地位、專長及各機關經費情況,在表定最高標準範圍內自行核定支給。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支給。


()各機關對特殊及專業性案件得以按件計酬方式支付費用,並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明列其工作範圍、工作目的及內容、應提送之成果等條件,訂定勞務契約辦理。


 


二、所得稅法(總統96.7.1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01號令修正)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7)


 


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行政院87.4.8 (87)台財字第14683號令修正)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4)


()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之薪資以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者,如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可就給付總額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扣繳稅款;其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應按其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六。薪資受領人之兼職所得,應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6)


 


四、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財政部95.9.7台財稅字第09504551080號令修正)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


1.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十。(2)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百分之二十。(3)


 


貳、作業程序及參考作法(註:本項僅供參考,各機關可依業務需要自行規定)


一、國外專業顧問費,承辦單位應事先簽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核准。


二、前項經費報支時,承辦單位應檢附簽名領據及核准簽案,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總務(經辦)單位,彙轉地區支付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逕付受款人,並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或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


三、已先行預借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暫付沖轉,送會計單位審核,經審核無誤,即據以編製傳票轉正,並送總務(經辦)單位辦理所得稅扣繳或列入年度應申報之所得。


 


叁、內部審核注意事項


一、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二、審核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


三、審核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四、已先行預借者,是否於支出憑證粘存單註明暫付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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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