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法令條文


稅目: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條款:


四十五條


內容: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國外進 貨或進料: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 發


票、海 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


他相關 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


件;未 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


明文 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 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二) 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


事業 進貨或進料,其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


申報 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


關 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國內進貨或進料:


 


  (一)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 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二)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 售者之證 明文件。




  (三)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


進料,應取得 農、漁民 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


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 名、單


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


收據或商用標 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


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 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


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




其產 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


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辦理。




  (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


有抬頭之佣金 及依代購 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


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五)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


規定取得統一 發票或其 他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


證。


 


  (六)營利 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


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 出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


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七)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


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


根。


 


  (八)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


發給之分割證 明;其僅 以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


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九)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


取得普通收據 者,稽徵 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


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 貨是否


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 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辦理;




       


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


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


處罰。


附件:


 


新頒賦稅法令釋函檢索系統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印行後所新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釋函內容由『賦稅署』負責提供及更新)。
如欲查詢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之解釋函令者,請至『 制委員會』網站查詢法令建置之『法令彙編釋示函令檢索系統』查詢。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營利事業進貨憑證處理之問題

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應給與或取得原始憑證

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報關進口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其進口成本及相關憑證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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