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法令條文


稅目: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條款:


四十五條


內容: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國外進 貨或進料: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 發


票、海 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


他相關 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


件;未 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


明文 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 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二) 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


事業 進貨或進料,其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


申報 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


關 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國內進貨或進料:


 


  (一)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 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二)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 售者之證 明文件。




  (三)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


進料,應取得 農、漁民 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


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 名、單


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


收據或商用標 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


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 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


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




其產 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


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辦理。




  (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


有抬頭之佣金 及依代購 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


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五)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


規定取得統一 發票或其 他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


證。


 


  (六)營利 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


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 出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


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七)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


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


根。


 


  (八)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


發給之分割證 明;其僅 以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


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九)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


取得普通收據 者,稽徵 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


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 貨是否


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 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辦理;




       


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


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


處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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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營利事業進貨憑證處理之問題

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應給與或取得原始憑證

國外進貨或進料應依規定報關進口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以快遞方式或以電傳方式傳送,自國外進口資料庫,其進口成本及相關憑證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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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