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法令條文 | |
稅目: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條款: | 第 四十五條 |
內容: |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票、海 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 他相關 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 件;未 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 明文 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 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事業 進貨或進料,其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 申報 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定無需報 關 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國內進貨或進料:
(一)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 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二)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 售者之證 明文件。 (三)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 進料,應取得 農、漁民 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 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 名、單 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 收據或商用標 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 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 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 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 其產 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 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辦理。 (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 有抬頭之佣金 及依代購 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 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五)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 規定取得統一 發票或其 他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 證。
(六)營利 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 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 出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 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七)向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 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價、 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統一編 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 根。
(八)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 發給之分割證 明;其僅 以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 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九)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 取得普通收據 者,稽徵 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 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 貨是否 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 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 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辦理;
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 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 處罰。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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