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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業於日 前訂定10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 般租金標準」,並報經該部備查。101 年度各地區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 般租金標準」均維持100年度之標 準。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 定,財產租賃所得應以全年租賃收 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 為所得額;惟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 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 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 賃收入。 另外,將財產借與他人使 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 行業務者使用外,亦應參照當地一般租 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準此,各地區國稅局每 年均調查其轄 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 般租金標準。該標準住家用部分,係由 各地區國稅局就所調查資料統計調整;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部分,則參酌營業 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資料,並經各局 實地調查租金情況,按區域地段予以訂 定。 財政部指出,前開標準係針對個人 未申報財產租賃所得或所申報之財產租 賃所得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等情形 時,稽徵機關調整租賃收入之標準。對 於租賃所得之核課,仍以稽徵機關蒐集 之相關租賃資料為依據。 <附10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新聞稿聯絡人:倪科長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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