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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業於日


前訂定10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


般租金標準」,並報經該部備查。101


年度各地區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


般租金標準」均維持100年度之標


準。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


定,財產租賃所得應以全年租賃收


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


所得額;惟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


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


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


賃收入。 另外,將財產借與他人使


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


行業務者使用外,亦應參照當地一般租


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準此,各地區國稅局每 年均調查其轄


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


般租金標準。該標準住家用部分,係由


各地區國稅局就所調查資料統計調整;


非住家用(含營業用)部分,則參酌營業


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資料,並經各局


實地調查租金情況,按區域地段予以訂


定。



  財政部指出,前開標準係針對個人

未申報財產租賃所得或所申報之財產租

賃所得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等情形

時,稽徵機關調整租賃收入之標準。對

於租賃所得之核課,仍以稽徵機關蒐集

之相關租賃資料為依據。

 <101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新聞稿聯絡人:倪科長麗心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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