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賣場將二聯式發票作廢轉開三聯式給非買受人,
按銷售額罰
5%


 

        南區國稅局表示,銷售貨物時不得開立發票給非直接買受人,否則一旦遭查獲,將按銷售額處5%罰鍰。


 


        甲大賣場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卻開立給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經國稅局查獲,按銷售額處5%罰鍰。甲大賣場主張,消費者於賣場選購商品以個人信用卡付款及索取二聯式發票後,又要求換開有買受人統一編號的三聯式發票,賣場並無權也無法查詢刷卡人與換開三聯式發票上所載買受人的關聯,也沒有立場拒絶等為理由提起訴願,但遭到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書理由指出,甲大賣場交易對象是信用卡持卡人,且在同一時段內,有多筆不同卡號的刷卡交易,由許多不同消費者購買商品,而且都沒有要求開立有買受人統一編號的發票,明顯不是同一家公司的購物行為,所以乙公司於每月底以沒有買受人統一編號的二聯式發票,要求換開買受人為乙公司的三聯式發票,已經明顯異常,何況甲大賣場是專業的大型零售商,應該有相當的專業知識,知道三聯式發票是可以申報扣抵營業稅的憑證,甲大賣場在沒有查明交易的買受人是否確為乙公司,就將幾百張原來開給不同消費者的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作廢,換開三聯式發票給乙公司,不能認為已經善盡營業人開立發票時應注意的義務,所以駁回甲大賣場的訴願。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民眾持大量沒有統一編號的二聯式發票要求換開有統一編號的三聯式發票時,應提高警覺,請對方說明購買者與公司的關係,以免受罰。


如有疑問請洽:法務一科溫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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